一、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
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
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
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
政策,服務人民。」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
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
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
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
之留用職員。……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
人員。」爰公教人員依前開規定,皆應嚴守行政中立。
三、次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
檔 號:
保存年限: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2 頁,共 3 頁
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
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
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
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
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四、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
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揆其意旨,係考量公教
人員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
治活動應自制,應保持中立之態度,爰具體規定公教人員
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並明定所稱「行政資源」之
範疇,以期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