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8 月 22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11657 號函
辦理。
二、立法院第 9 屆第 3 會期第 1 次臨時會第 3 次會議制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時,通過 10 項附帶決議,附
帶決議第 1 項:「鑑於大法官釋字第 717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有關公教退休制度,因公益之必要而變動,仍應與
規範對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相權衡,除應避免將全部給付逕予終止外,於審酌減少給付程度時,並應考量是否分
階段實施及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惟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已將其退休金為生活或經營之安排,如繳
納房貸、支付醫療費用等長期必要支出,短期要求將其資產重新配置恐有實務困難,且本次未對個別軍公教人員之
承受能力影響進行匿名試算,爰要求各主管機關設置專責窗口,受理所屬退休人員之陳情及退休所得試算需求等並
提供適當諮詢及轉介,期以緩和方式共同度過改革陣痛期。
三、為使退休人員能有適當諮詢管道,請各校協助受理所屬退休人員之陳情及退休所得試算需求等並提供適當諮詢。
四、教育部業建置「退休教育人員退休所得試算器」以及「現職人員退休所得及起支年齡試算系統」,已刊登於該部人
事處網站「年金改革專區」(https://depart.moe.edu.tw/ED4200/Content_List.aspx?n=77BFFB1DD55D1945),供各校參考運用。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