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旨案於本局109年8月27日南市教安(二)字第1091043723號函諒達。
二、一般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之申請資格:
(一)經本市區公所或社會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社政單位開立經濟弱勢需扶助之核定文件之學生(含「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惟村里長清寒證明不包括在內)。
(三)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由導師開立證明書)。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由導師開立證明書)。
三、原住民學生午餐費之申請資格:
(一)除低收及中低收入戶以外,放寬家庭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至2倍近貧家戶之原住民學生(家長免附證明),可藉由導師透過家訪或電訪瞭解個案家庭狀況,亦能享有午餐補助之權益。
(二)109年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新臺幣1萬2,388元整。
(三)最低生活費計算參考:倘家中有父母及2個孩子(4人),則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為1人1個月1萬2,388元X(1.5~2倍)X4人=7萬4,328元~9萬9,104元整。
(四)臺南市109年市立國中小原住民學生家庭最低生活費計算對照表如下:
認定標準 最低生活費(元) 備註/說明
臺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 12,388
一人最低生活費 18,582 ~ 24,776 1.5 ~ 2倍
二人最低生活費 37,164 ~ 49,552 單親 1 + 1孩子
三人最低生活費 55,746 ~ 74,328 父、母 + 1孩子
四人最低生活費 74,328 ~ 99,104 父、母 + 2孩子
註:家中人數:係共同生活於同一屋簷下者之直系血親計算。
四、學期中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者,或因轉學、來不及本次提出者需辦理請款或退款者,請統整後併入下半學期申請。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