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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2年3月7日府登防字第1120250630號函辦理。
二、預防登革熱,請各單位落實定期「巡、倒、清、刷」,自112年4月1日起,本市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依規定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者,將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登革熱專區
隨機小語
◎ 說人是非,傷人傷己,好話要多說,是非不要提。
證嚴法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