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5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60175 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有關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三、另依注意事項第 21 點第 4 項規定,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四、請各校參酌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循民主參與及法定程序檢討修訂校內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相關規定(學生獎懲規定、服裝儀容規定等)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