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05 年 12 月 2 日南市衛醫字第 1050194557 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參考以下注意事項:
(一)電話聲稱為受衛生福利部(或衛生機關、市府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團體,應備有委託機關或補助之公文書。
(二)急救教育訓練內容強調實地操作訓練課程非 30-40 分即可完成。
(三)辦理訓練應無須提供健康檢查付費或販賣醫療器材,若有上開行為也請確認該團體是否具「醫療器材販賣執照」及「該類醫療器材之許可證」,如有疑問可洽衛生局之食品藥物管理科查詢。
三、再次重申,衛生福利部(或衛生機關、市府機關)並未委託或補助名為「急救教學中心」、「急救教育推廣中心」(分為北、中、南各區)等單位或類似名稱之單位辦理『推廣急救教育訓練』。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