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6 年 4 月 17 日府法消字第 1060404184 號函辦理。 二、本府於 106 年 3 月 15 日受理民眾消費爭議案件主張略以學生於校園內從事多層次傳銷招攬會員,收取數萬元不等之會費,並經申請人電話中陳述,招攬之學生有偽刻家長印章等情事。 三、學校係教育場所,學生涉及商業行為已影響教育之本質。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請貴校加強宣導,校內不得從事招攬會員,多層次傳銷等商業,並禁止偽刻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印章等不法行為,以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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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嚴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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